娱乐风行的年代里,该怎样和明星建立起联系?长沙一家医疗美容公司选择了让明星“被代言”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该公司擅自使用明星林心如、伊能静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,被两人告上法庭。今年5月,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向两人书面道歉,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日前,记者从法院获悉,这两起案件二审均维持原判。(见本报今日B03版) 在所有的“追星”报道中,这实在算得上最蹩脚的一条:既然中意于某位明星,且期待她能给商业运作带来别样的吸引力,大可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,邀请其来进行代言。动辄把明星照和“酒窝手术、脱毛”等整形类医疗宣传并列一处,纵然造成了短期内“明星制造”的,但终究会有穿帮之时。而穿帮之时,也必然就是被诉肖像权且领受惩罚之时。 我不确定,这家冒用明星照进行宣传的公司,它到底有无故意违法,但可以确定的是,当资本和市场逻辑席卷一切,当决意要进行“被代言”,于该公司的视野中,明星一定只是个被娱乐化的符号。所以,不管有着怎样的初心,使对方“被代言”都是一种故意的。它只看到明星巨大的剩余价值,而远未看到明星亦是一个不容的“”。 无论如何,爱明星都请先爱法律。我同样注意到,该涉案企业,是一家医疗美容公司。无意去放大这个细节,但需要提请关注的,显然是某种趋势,或者说是整容行业的潜规则:只有光彩四射的明星,才是美和的代名词。但事实上,被提前附加上太多定义的明星,往往并不那么真实。恰恰相反,成就普通人变美的愿望,方为一家医疗美容公司最好的宣传片。 偶像不死,明星自有其流行和被拥戴的理由。但商业化地来亲近明星,理当遵循最基本的前提,或者是走出,回归到真实的宣传。没有什么能够代言法律,亦没有什么能够代言规则,长沙版“明星被代言”,从来都非一条娱乐新闻,它需要的是一次其事的省思。 延伸内容: |